
Pirates of the Digital Millennium
by John Gantz and Jack B. Rochester
周曉琪譯/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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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當然有「公理」,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
Pirate─既解作海盜,也解作剽竊,非法翻印,盜版。海盜不對,剽竊也不對,不過五百年前海盜橫行,今天盜版橫行,世界雖然有「公理」,不過西方人似乎喜歡把「公理」擺在一邊不大理會。
如同海盜的問題,在西方,盜版不是一個道德的問題,而是一個經濟問題或是一個拳頭軟硬遠近的問題。
雖然今天中國被說成是一個盜版大國,但事實在這樣的一個問題上,中國的表現比西方要成熟和負責任的多了。最起碼,中國並沒有強詞奪理文過飾非癲黑倒白,中國還懂尊重「公理」,還明白何謂「公理」。
今天沸沸揚揚的盜版,剽竊,握殺創意等的問題,西方社會只歸結為一種版權註冊的問題,誰註冊了怎麼,誰就有了怎麼的「權」,至於這個誰是否有「權」註冊這個怎麼,就不會有人認真看待,如果這個註冊的「權」只是盜版剽竊了一個並未註冊的創意,社會是否還需要真正尊重這個「權」?如果這個創意只是一個謊言虛假剽竊的創意,社會又是否還需要真正尊重這個創意?
說到底,這樣的一個所謂創意的版權的問題,已經被西方社會簡化為一連串的法律程序,經濟程序,變成一種最適合一種叫「公民抗命」的遊戲的玩耍的對象。
法律只是一些「捉到」和「捉唔到」的遊戲,或「輸得起」、「輸唔起」的遊戲而已。所謂「版權」,如同海盜,己被西方社會簡化為一種霸權的附屬,有拳頭有版權,無拳頭無版權!
西方的法律兒戲可見,與「公理」二字不沾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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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百年盜版史
獨立宣言簽署一年之後,美國國會行使其職權,為了「促進科學與有用的藝術」而制定了〈1790年版權法〉。
這;部法律一旦實施之後,這個新國家馬上就開始……盜版!
〈1790年版權法〉只保護美國公民,但是不保護外國作家或出版商。自從先前提過的〈安妮法案〉實施以後,英格蘭﹝較為精確的說法是大不列顚﹞與其他一些國家簽署互惠協定,至1790年版權法頒佈時,除了俄羅斯、奧圖曼帝國、美國以外的西方各國都尊重外國作家與出版商的作品版權。
但在美國建國之初,英國的文字作品遠多於美國,同時新解放的美國大眾仍然將英國視為其文化來源。由於未與英國簽署互惠協定,美國的書商可以取得像華特史考特爵士,查理狄更斯與湯瑪斯哈帝等知名作家的作品,然後在美國重新製版,並且以遠低於進口原版作品的價格出。此外,他們既不付錢給英國的原作者,也不必擔心他出版的是不是暢銷書。
例如查理狄更斯1943年的《小氣財神》﹝A Christmas Carol﹞在倫敦的售價為兩英鎊,但是在美國只要六美分就可以買到,狄更斯一毛都沒拿到。
英國作家於是紛紛向美國國會請願,要求修改法律,其中最知名的莫過於以「偉大的調解人」﹝The Great Pacificator﹞著稱的享利克雷,他為英國作家疾呼數十年,但是沒有成果,印刷商與書商反對,理由是會損失工作機會,對美國經濟造成負面衝擊,以及較高價格將不利於成長中的美國識字率。
美國的作家不滿的程度不亞於英國的同行,知名作家像是華盛頓厄文、馬克吐溫、哈利爾史都,以及詹姆士洛威爾發現他們的作品在加拿大與英國十分暢銷,但是他們連一分錢的版稅都沒有看到。他們也發現由於低價的英國盜版書籍使美國的銷量受影響。他們向美國國會請願如同英作家石沉大海。出版商與書商提出具有支配力量的論點─美國社會大眾得到廉價書籍遠比保障少數位美國作家﹝或更糟的是保障英國作家﹞的收入來得有價值,而且其中許多位作家都過得很不錯。
最後是出版商自己對國會施壓要求國際版權保護,才開始有所改變。在〈1790年版權法〉之後的八十五年內,多數的書籍都是由紐約與波士頓互有默契的出版商出版;出於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出版別人已經發行的英國作家作品。因此這些出版商能以比英國同業低的價格銷售,但是仍然足以獲利,其中一些人甚至支付微薄的版稅給英國作家,不過完全是小費性質。
不過這種美好的「相互尊重」制度遭到一家芝加哥出版商以新的行銷理念破壞殆盡,這家出版商將一套的歐洲名著賣給希望有一點佑識份子氣息或社會地位的美國家庭。第一套是由唐納利出版公司版的《湖邊圖書館》。整套購買,每一本只要十美分。忘掉獨家發行的規矩吧。至1880年,一共有十四套不同的《圖書館》,包括幾百本書籍,可以讓美國大眾挑選。與美國東部的書藉相比,前者通常品質較差,裝訂也較便宜,不過文字內容相同。
面對這些競爭,東部的出版社開始支持國際版權的理念,因為透過他們與英國作家的既有關係,他們比芝力哥的敵人更具有競爭利基。他們開始在彼此之間進行價格戰,推出自己的《圖書館》,就整體而言,他們同時也以閃電速度打破既有的社會階級。
一直到大型的東部印刷商工會加入同一陣線,一部國際性版權法律才獲得通過。多年以來他們遊說國會反對國際性版權的理由是印刷業的工作機會可以獲得保障。不過870年代與1880年代的低價出版商降低成本的方式,是在缺乏強而有力工會的城市中進行印刷,或是雇用女性,因為她們的工資只有男性的一小部份。換句話說,缺乏國際性版權所保護的工作機會不再是工會會員。至1888年,印刷商、作家、出版商終於一致同意支持國際性版權。1891年通過的國際版權法﹝The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ct﹞對在美國以外出版的書藉提供版權保障﹝但是美國公民在美國以外地區出版的書藉不在保障範圍之內─這項裁決使美國政府得以限制享利米勒於1950年代聲名狼藉的小說《北迴歸線與南迴歸線》﹝Tropic of Cancer and Tropic of Capricorn﹞!﹞。
美國至此結束長達一世紀由政府認可的書籍盜版行為。這個新國家的書藉盜版時間,是位居第二名的蘇格蘭的十倍。
美國盜版人的精髓
在美國一百年的盜版史中,馬克吐溫是當時版權與智慧財產權爭論不休的具體展現。
仔細想想,怹也是「目前」爭論的具體展現。
身為作家,馬克吐溫親眼看到欠缺與其他國家的互惠版權協定導的後果。在1876年時,《湯姆歷險記》於美國的價格是2.75美元,但是在加拿大只要0.5美元就可買到。然而來自英國的同類書籍,如華特史考特爵士的《劫後美雄傳》可能要0.1美元。當馬克吐溫在國外進行擁有優渥待遇的巡迴演講時,發現自己既有名氣也有許多書迷,但就是沒有版稅收入。馬克吐溫也親身體會印刷商與書商承擔的風險,他於1891年投資一種自動排字的新發明,但是沒有成功﹝最終於1894年宣告破產﹞。
在他寫作初期,馬克吐溫只要能將作品出版,賺一點錢就很高興。現行的制度行得通。不過在獲得高知名度與能夠享受生活中較美好的東西時,他逐漸成為擴張版權法的積極擁護者。馬克吐溫於1875年開始為《大西洋月刊》撰稿,主張國際性版權,同時拉攏其他作家加入。他成為主延長版權保護的擁護者。
不過當美國東部出版業的相互尊重骿系崩潰、書藉價格跌至谷底時,馬克吐溫轉變了他的立場。在1880年他寫給《大西洋月刊》總編輯威廉郝威爾的一封信中,指出現在他能以多低的價格買書:他原先以60美元買下全套15本的《錢伯倫百科全書》,現在只要7.25美元。他看到讓社會大眾獲得低廉書籍的價值:
我能以每本三美分到三十美分的價錢買到一堆有版權的經典作品。這些東西必會流入這個國家每一個廚房與茅屋。經過一個世代,應該能使我們成為全世界最聰明、最有學問的國。
他在這封信的結尾中指出,他現在反對任何國際性的版權協定。
這在道德上非常不對。對政府而言非常正確,因為是政府的「責任」﹝duty﹞:對每一個家庭也非常常正確,因為自私與照顧自己的家庭無可厚非,但國際性版權有利於一些作家以及一大堆芏美國出版商,卻會深深傷害二千萬美國人,只能讓數十位美國作家一年多賺幾塊錢,如此而已。
不過馬克吐溫的二千萬美國人讓他丟臉。與其買下經典名作,美國大眾買的是馬克吐溫認為低俗不堪與華而不實的小說,其中大多數想模仿英國式的華麗生活。
他們不健康地幻想外國的生活,包括他們的公爵,伯爵與國王,他們的浮誇炫耀,他們優雅的道德敗壞,他們粉飾不符公平正義與壓迫人民的行為。
馬克吐溫很快就發現英國一些粗製濫造的作品與他的書藉進行競爭,至1886年他再度轉變他的立場。當國際性版權法於1891年實施時,馬克吐溫相當高興。從此他一生是版權擁護者,嘗試將保障期間延長。
馬克吐溫也是因版權而起的另一個困境代表。他的許多故事與作品都來自黑奴與其他鄉下農民的口述傳說。1874年他在《大西洋月刊》發表的一篇故事中宣稱:「這是一個真實故事,我將我所聽到的故事逐字寫出。」這個故事來自他家鄉的奎瑞農場廚子瑪麗安柯德,她過去曾是黑奴。馬克吐溫在這個故事中的方言表達成為他的標誌,也成為他往後作品的起源,如《頑童歷險記》。
當柯德的故事被《大西洋月刊》發表之後,已經以馬克吐溫的名字登記版權。不過這究竟是誰的作品,馬克吐溫的?還是柯德的?這是她的故事,以她自己的詞句說出,馬克吐溫只是寫下來而已。
根據當時版權的規定,版權屬於馬克吐溫。自從〈安妮法案〉以來,版權被視為保障創意﹝idea﹞的「表達方式」﹝expression﹞、而不是保障創意,本身。這項原則日後遭到新型媒體﹝特別是電影﹞的挑戰,不過當時這項原則具有支配地位而未受任何挑戰。為了奬勵馬克吐溫精確的抄寫,他獲得該雜誌付給作者有史以來最高稿酬。
至於馬克吐溫有沒有從他的稿酬中分一點給柯德,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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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批判西方版權並不是作者的原身意圖。






